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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时间:2024-08-25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2007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条例旨在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明确了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长安律师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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