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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不因增加其他被告而改变

时间:2024-08-25  【转载】

东莞长安律师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案例及具体情况:


案例一:朱某诉李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 基本案情:朱某与李某签订《还款计划》,约定李某向朱某偿还欠款,若不按约定偿还,朱某有权向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或吴忠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朱某起诉李某,在法院受理后,朱某申请追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为被告并请求判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争议焦点:追加被告后,管辖法院是否应根据约定管辖确定。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朱某主张李某承担主合同还款义务,中国石油吴忠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朱某和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还款计划》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七里河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利通法院审理不当,予以纠正。


案例二: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基本案情: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将多个被告起诉至法院。各被告分别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

  • 争议焦点:在多被告情况下,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

  • 裁判结果: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


案例三: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浙江某消防器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基本案情:某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浙江某消防器材公司等。被告以案涉合同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争议焦点:合同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影响约定管辖。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解决的是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通常采取形式审查标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确定法院有无管辖权。案涉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是否应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不在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之内。


案例四:中储某物流分公司诉潘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 基本案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对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 存在争议。

  • 争议焦点: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与争议的实际联系如何认定。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协议管辖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直接的、客观外在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不能将仅存在偶然性联系或者间接性联系的地点作为确定的标准,若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该标准,则协议管辖无效。


案例五:长安律师张某某诉某科创机械公司、骆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基本案情:当事人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产生争议,涉及协议约定的出资数额及案件级别管辖问题。

  • 争议焦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如何根据协议约定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出资数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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