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买了“一房两卖”的房怎么办?

时间:2024-05-13  【转载】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某。后因刘某信息登记错误,致使网签未通过并于同年4月被撤销。王某随后改变主意,欲与刘某解除买卖合同,刘某不同意。同年5月,刘某将王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6月,王某在案涉房屋存在诉讼的情况下咨询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称房屋可以继续买卖,后王某与李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买卖合同。7月,王某与李某就案涉房屋办理了网签。

2017年3月,法院判令王某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并支付刘某违约金。同年7月,李某发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故李某以王某为被告、中介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王某赔偿房屋差价等损失。后王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王某应向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中介公司业务员在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半个月左右曾与王某就网签失效、房源核验进行沟通,这与通常购房交易的沟通事项和办理流程不符,且在此后与王某的沟通中曾有“那会儿我就知道”等表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中介公司知晓先前的网签失效并不意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也应知晓在先合同未确定解除的情况下,如王某再行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极大程度上导致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王某据此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在此种情况下,中介公司仍促成王某和李某签订合同,且未充分向双方报告合同履行风险,最终王某与李某的合同以解除告终,王某也因此向李某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在居间服务中未尽到诚信审慎的风险评估和善良报告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中介机构赔偿王某40万元。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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