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选择在报价低的中介成交 是否属“跳单”?

时间:2024-05-13  【转载】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说白了,就是防止买方“跳单”。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跳单”都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到多家房屋中介挂牌销售自己名下一处房屋。同年10月,某甲房产中介带刘某看了该房屋;11月,某乙房产中介也带刘某看了该房屋,并与刘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刘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其本人或其委托人等与刘某有关联的人,利用某乙房产中介提供的信息等条件但未通过该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刘某应按照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当时,某乙房产中介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甲房产中介报价145万元,当年年底,在某甲房产中介居间下,刘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向某甲房产中介支付佣金1.38万元。

对此,某乙房产中介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跳单”,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1.6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违约。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某乙房产中介与刘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包括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然而,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刘某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刘某并没有利用某乙房产中介的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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