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赔偿伤者超300万元车店担责10%

时间:2024-03-29  【转载】

福州晚报讯(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灿萃 林怡佳)法律规定,驾驶摩托车最低年龄为18周岁。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车辆销售者是否应该担责?近日,福清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答案:涉案三方共计赔偿伤者超300万元,车店按照10%的责任予以伤者逾30万元赔偿。

经法院查明,福清14岁的小蔡从摩托车经营店购得一辆二轮摩托车。同龄好友小陈向小蔡借车试驾时与韩某某发生碰撞,致韩受伤。交警认定小陈全责。韩某某术后瘫痪,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韩某某多次索赔无果,遂委托家人将摩托车经营店、小蔡、小陈及两个未成年人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案涉摩托车未上牌、未投保,小陈因过错致韩某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蔡作为车辆管理人,将车交由无资质的小陈驾驶,也有过错。摩托车经营店明知未成年人不得驾车,但为牟利,放任车辆在未成年人间流转,摩托车经营店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小陈、小蔡、摩托车经营店分别承担70%、20%、10%的责任,判决小陈赔偿韩某某各项损失2184136元,小蔡赔偿韩某某各项损失624039元,摩托车经营店赔偿韩某某各项损失312019元。因小陈、小蔡未成年,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官督促下,摩托车经营店已赔偿并取得受害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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