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汨罗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1-22 【转载】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白水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卢某支付货款39107元。
2021年起,胡某开始通过个人微信向原告卢某购买镜片,2023年4月,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胡某共欠卢某货款63990元,卢某多次向胡某催讨货款,但胡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卢某遂诉至法院。
开庭时,被告胡某表示在原告卢某处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退货,并将货物用货车拖至法庭当中,恳请法院组织双方清点退货,并就相关金额予以扣减。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可利用的货物当场进行了清点造册,经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就退货达成了一致意见,当场确认被告胡某向原告卢某退回货物24883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卢某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胡某也应当积极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在微信中对账确认未付货款金额为63990元,减去本案审理过程中退回货物24883元,故被告胡某还应当向原告卢某支付货款39107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司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