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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打闹伤及同学 谁担责

时间:2023-12-05  【转载】

泉州晚报记者 陈灵 黄耿煌 通讯员 黄宏斌 杨聪灵

中学生在课间追逐打闹时,撞到其他同学,又致另外一名同学撞到教室图书柜的玻璃而受伤。事后,各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受伤学生的家长将涉事同学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

案情 两人追逐撞到第三人

导致第四人受伤

日前,南安市某中学学生俊俊(化名,下同)和小东课间在教室内追逐打闹,俊俊追逐小东,小东撞到玲玲,玲玲又撞到小明,小明撞到教室图书柜的玻璃受伤。老师第一时间将小明送到学校附近的诊所进行包扎处理,发现血止不住,随即通知其家长,由家长送往泉州市某医院治疗。

小东及其监护人称,小东与本案没有关系,小东一周有6天都在学校,监护人不存在教育失误,不应当承担责任;俊俊及其监护人称,俊俊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小明的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俊俊在追逐过程中,没有对小东构成任何危险,在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小明受伤与其有关的情况下,俊俊不应该承担责任;玲玲及其监护人称,玲玲属于被推的,也是受害者,若玲玲摔倒也会受伤,玲玲对于小明的受伤没有任何责任。

校方称,小明与俊俊、小东、玲玲三人是同学,希望可以调解,学校会帮助落实相应险种理赔。事情发生后,学校已尽到应尽的责任。

法院 追逐者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失职亦担责

由于本案涉案主体多,承办法官仔细察看各方提供的证据,理清事情发生的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小东系推撞的第一责任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俊俊与小东追逐打闹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玲玲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学校虽有进行安全教育,但其在图书柜玻璃损坏后没有及时进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安全管理存在失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由小东的监护人承担本案事故60%的赔偿责任,俊俊的监护人承担本案事故3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本案事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爱玩是孩子的天性,但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存在危险,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潜在承担者。学生如果因为这样受伤,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安全教育是家庭和学校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家长作为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应该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而学校不仅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还应该在安全管理中尽职尽责,营造更有安全保障的学习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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