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信用卡逾期不还 他反告银行名誉侵权

时间:2023-12-05  【转载】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陈颖婷)因为拖欠银行信用卡还款,而被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上门收账,这在李某看来是“坏事传千里”,银行此举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他将银行告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李某是某银行的信用卡持有人,他在2012年10月18日申请办理信用卡,而从2018年下半年起,他开始信用卡逾期,未能及时还款。于是,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处理应收账款相关事务。2019年2月,该律师事务所安排工作人员至李某的老家上门送达催款律师函事宜。

而正是上门催款的举动让李某感觉自己名誉受损。在他看来,银行为他办理信用卡,其目的就是为了赚利息,必然存在商业风险。同时,当信用卡逾期后,银行未依法提前告诉他的情况下,私自把他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催收公司,并对他使用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恶意催收、暴力催收,威胁恐吓、抓人、上门催收(未依法提前告知),骚扰他的村委会、邻居、大伯,干扰其正常生活。李某认为银行使用软暴力对他进行外围施压使其还款。“因为我的父辈、祖辈、亲戚们一直在农村生活着,农村是一个比较封闭的人情社会,好事不出门,坏事儿传千里。”李某表示,持续逾期期间,他也在坚持还款,并未逃避还款责任。李某认为银行上述行为侵害他的名誉权,要求判令银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银行方则不同意李某的诉请。银行表示,双方曾因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闹上法庭,该案中李某的诉请为赔偿恶意信用评价损失,双方在该案中达成了调解协议,明确再无争议。这与本案的名誉权纠纷,系基于不良征信这同一事实,仅是案由不一样,应属于重复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催讨李某信用卡欠款,该律师事务所的催讨行为已由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无证据证明存在李某所称侵犯名誉权等事实,李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请主张银行存在侵权的事实依据,故法院对李某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