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

时间:2023-08-16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芒康县纳西民族乡上盐井村、下盐井村和加达村盐井古盐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包括:
(一)盐田卤池、盐井、盐田;
(二)井盐晒制工艺;
(三)与芒康盐井古盐田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与芒康盐井古盐田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三条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传承、监督管理工作。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芒康盐井古盐田相关保护工作。
芒康盐井古盐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和协助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工作。
芒康盐井古盐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义务,对破坏芒康盐井古盐田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的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保护意识,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包括盐井盐田和盐民旧居,占地面积42.74公顷,建控高度12米。盐井盐田包括纳西村盐田(溪同卡盐田)、上盐井村盐田(色曲龙—雅卡盐田)背靠山体内脊线以外5米,加达盐田背靠山体约海拔2305米等高线,以及纳西村盐田(溪同卡盐田)、上盐井村盐田(色曲龙—雅卡盐田)、加达盐田及澜沧江水域,面积41.3公顷;盐民旧居包括现盐民旧居及水磨集中区域,占地面积1.44公顷。
芒康盐井古盐田建设控制地带为北至加达盐田保护范围南界,东至澜沧江西岸(枯水季节),南至加达村所在台地南缘,西至现加达村所在台地东缘,占地面积8.17公顷,建控高度12米。

第八条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界碑界桩以及其他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毁。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