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

时间:2023-06-27  【转载】

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这一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彩礼用途既有可能是同居当事人所用,也有可能为双方家庭所用。所以说,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的行为。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人民法院对此,可不予采信。

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是可以列直接给付人为案件当事人,实际收受人为返还彩礼义务人,此时,不仅限于男女当事人,还可以列男女方的收受彩礼的亲属;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因离婚诉讼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如果彩礼的实际给付和收受并非男女双方本人,而是其近亲属,那么离婚诉讼中仅列男女双方为收受和彩礼返还义务的当事人即可。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