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时间:2023-06-10  【转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实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提质扩容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发展、行业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品牌创建、劳动权利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工作。

第五条 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家政服务行业交流合作,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实施家政服务标准,提升家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依托数字政府支撑能力和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各种资源,发布国家和省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依法归集、储存、使用、更新、保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并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共享家政服务信息,促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做好家政服务信息管理和保护工作。
“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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