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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因避让动物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

时间:2023-05-22  【转载】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司机张某驾驶牵引车、挂车运送价值7.7万余元的玻璃,途中因避让后方动物导致车上装载的玻璃倒塌,造成货物受损,车辆及人员无损的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对受损货物进行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达到现场后只拍了照片,并未查勘定损。后张某所属运输公司赔偿了玻璃损失3.3万元。事故车辆购买的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约定,对于在本保险期内,装载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第五条约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害、霉烂变质、包装不善。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就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明确表述为因驾驶员避让动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单方事故,并未发生任何碰撞、倾覆。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本案中的保险责任是列明责任,即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避让未列明在保险责任中,不属于保险约定的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避让系为防止发生严重后果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可以视为碰撞、倾覆等交通事故的类型。且保险条款在责任免除中亦未明确约定“避让”行为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避让本身具有让开的意思,在交通事故中多为为了防止运输工程发生碰撞、倾覆等更加严重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在避让的过程中,运输工具在行进之中,若在事故发生时,放任车辆的碰撞、倾覆,实际可能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避让”应可视为碰撞、倾覆等交通事故的类型。若基于“避让”行为未导致交通工具“碰撞、倾覆”的情形下,对于货物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那么在实际的运输过程中,出于赔付的考虑,则驾驶人员对于“避让”和“碰撞”行为将进行考量,不利于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考虑,而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倾覆”,从字面解释包含了“倾”和“覆”两种含义,两种含义意思明显不同。同时该保险条款在责任免除中亦未明确约定“避让”行为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条款约定不明,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该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被保险人避让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应属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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