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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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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原则

时间:2023-04-26  【转载】

在行政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倒置原则。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突破举证倒置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根据诉讼请求针对行政机关的内容与性质决定的。



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包括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且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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