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时间:2023-03-16 【转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大数据、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大数据等部门制定本市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目录,建立本市地质信息数据库和地质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健全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机制。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咨询。
第八条 本市鼓励、支持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交流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