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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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沙化土地治理条例
第五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沙化土地的治理工作。林业和草原、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水务、财政、科学技术、审计、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沙化土地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治理利用区。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水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年度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
第八条 市、旗县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沙化土地治理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沙化土地治理意识,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沙化土地治理。
第九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在沙化土地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十一条 市、旗县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沙化土地治理中应当按照适地适树适草原则,选择抗逆性强的优良树种、草种,科学造林种草,对已经栽植的大面积人工纯林逐步进行混交林改造。
第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嘎查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制定并执行植被管护、考核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