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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时间:2023-03-16  【转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技术交易活动,培育、营造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三)订立假技术合同;

(四)作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进行技术交易以及技术交易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约定。


第八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申请认定登记制度。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九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完整的书面技术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登记。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放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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