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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3-01-29  【转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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