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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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振兴、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容,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应当适当增加。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数。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安排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当年民生实事项目; (四)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乡镇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六)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