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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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时间:2022-12-28 【转载】
第三条 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安全畅通、科学利用、高效便民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路交通运输发展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路交通运输建设,发挥水路交通运输的绿色节能优势,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职能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具体负责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涉及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涉及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