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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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本市辅警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辅警,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辅警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级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
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用人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社会保障的落实。
市、区承担工资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辅警的薪酬标准核定。
市、区财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辅警的经费保障。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的优抚工作。
第四条
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
第七条
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承担工资管理职能的部门、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工作绩效、装备配置、教育培训、抚恤慰问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研发建设辅警管理信息系统,对辅警招聘、教育培训、层级管理、考核考勤、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减员退出、薪酬保险、伤亡抚恤、劳动合同等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勤务辅警从事协助人民警察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计算机网络通讯、信息通讯、视频监控研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实验室分析、心理咨询、医疗、翻译等工作的技术支持;
(二)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窗口服务、接线查询、证照办理、信息采集录入、数据统计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从事下列日常警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三)治安巡逻、值守;
(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开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从事下列执法相关辅助工作:
(一)接报警控制现场、了解情况、疏导劝阻、平息事态、调节矛盾、现行堵控、现场救助、查找现场视频监控等现场处置;
(二)群体性事件秩序维护、人员隔离、犯罪制止、伤员救治等现场处置;
(三)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四)涉案财物管理;
(五)驯养、使用警犬;
(六)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社会治安信息采集和人员身份信息核录;
(八)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九)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
(十)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十一)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十二)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十三)治安检查;
(十四)驾驶警用车辆、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下列警务活动: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未经授权处理涉及警务秘密的事项;
(四)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九)以自己名义执法;
(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四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工会待遇、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六)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及警务工作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六条
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制订辅警的年度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辅警的招聘由市、区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2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将本年度招聘人员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辅警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察、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