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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