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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时间:2022-07-26  【转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保障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供节水工作;负责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有条件的区域、场所应当提高供水设施标准,逐步实现饮用水达到直饮水标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供节水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的意识。


  对在供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供水行业协会、节约用水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本市供节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供水规划编制要求,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供水专项规划:


  (一)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供水专项规划,经省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辖区内供水专项规划,经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辖区内供水专项规划,经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护、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和更新改造、水质管理、应急保障等内容。供水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专项规划进行评估。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江北新区节约用水规划由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街道)、村(社区)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编制辖区内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江北新区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年度计划由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要求,制定镇(街道)、村(社区)水厂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公共供水直通农村用户。鼓励通过收购、合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优化供水资源配置,实现供水用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


  第十三条


  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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