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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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以及村庄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提出修改、实施和管理;
(二)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三)村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批准、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村庄规划和建设档案;
(五)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本村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鼓励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和村民协商议事机制,对村民建设行为进行自治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及建设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建立村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章村庄规划
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多规合一,注重保护耕地,改善人居环境,彰显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确定分类布局和规模,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集聚提升类、搬迁撤并类、其他类等五种类型进行编制。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做到应编尽编,鼓励多个村庄连片编制。
村庄规划应当载明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产业和建设空间安排、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近期建设行动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具讨论意见清单、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公布。
村庄规划总图、近期建设项目表和村庄规划管制规则等村庄规划基本成果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供村民免费查阅咨询。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