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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07-26  【转载】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树立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十条 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卫生,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烈士时应当庄严肃穆;


  (二)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观看电影、话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那达慕大会等活动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场馆内外公布的警示和行为规范,离场时随身带走垃圾;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主动礼让老、幼、病、残、孕等人员;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语言交流时应当文明用语,各民族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起绰号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对有残障及其他生理缺陷的人起侮辱性、歧视性绰号;


  (五)不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六)爱护公共厕所设施,保持公共厕所卫生,不占用无障碍卫生间;


  (七)及时清扫冰雪,爱护冰雕、雪雕等冰雪景观,不损坏冰雪景观;


  (八)咳嗽、打喷嚏时注意用手帕、纸巾或者手肘部位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九)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卫生的规定。


  第十一条 保护生态环境,厉行勤俭节约,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二)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丢弃;


  (三)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不破坏环境;


  (四)不猎捕、买卖、食用、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节约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六)提倡节约、合理消费,自助用餐时勤拿少取,适量点餐、餐后打包、小份菜用餐或者分餐制模式,践行光盘行动;


  (七)倡导婚宴、会议餐、自助餐、团餐、商务性接待等集体性聚餐厉行节约;


  (八)其他保护生态环境、厉行勤俭节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保护旅游资源,文明旅游观光,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不得破坏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设施,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时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排队购票,有序观光,不逃票;


  (六)不惊吓景区景点的动物,不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


  (七)草原上驾驶车辆保持在指定道路上行驶,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八)其他保护旅游资源、文明旅游观光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安全出行,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行时,应当停车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浏览电子设备,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在医院、学校、居住(办公)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和敏感时段不鸣笛;


  (四)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


  (五)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通行;


  (六)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逆向、超速行驶;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和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八)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依规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九)其他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安全出行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维护社区环境,共建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绿地种菜;


  (四)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音管理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其他维护社区环境、共建社区文明的规定。


  第十五条 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不恶俗闹婚;


  (二)厚养薄葬,实施文明环保祭祀,大力倡导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等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文明用餐,推行使用公勺、公筷,不劝酒,不酗酒;


  (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乱堆柴草、土石、粪便、垃圾等,不影响周边环境;


  (五)其他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相互扶持,勤俭持家;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四)其他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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