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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

时间:2022-03-22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依法推进、保障权益,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年度目标考核。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由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诚信施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公职人员守法、诚信教育,提升公职人员法律和诚信意识。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民生项目的完成情况在下一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


  第十一条 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依法纳入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进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依法及时履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行政许可、政府招商引资等案件,促进政务诚信建设。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履约,公平竞争。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的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适用信用承诺制度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推进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


  自然人应当传承诚信传统美德,秉承契约精神,提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人诚信建设,完善自然人信用记录。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应当客观、公正、审慎,依法接受监管,不得进行虚假评价。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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