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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2-01-04  【转载】

第五条 财政部每年度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布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和落实本系统、本地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


(一)企业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向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


(二)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对本系统、本地区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后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报送的企业财务信息进行复审、汇总后形成全国企业财务信息。


第六条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反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下同)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和主要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对月度快报逐级汇总上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反映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对决算报告逐级汇总上报,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


集体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反映集体所有制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注册地进行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规定,按企业注册地进行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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