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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1-12-24  【转载】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


  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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