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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⑴服现役满10年的;
⑵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⑷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⑸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