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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1-09-06  【转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治、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工作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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