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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时间:2021-09-06  【转载】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统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征收、供应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

  有关部门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交通环境、教育资源现状和需求、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布局、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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