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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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时间:2021-09-06 【转载】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