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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时间:2021-09-06  【转载】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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