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按期租赁
何先生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合同法》固然认可大部门口头商定的合同效力,但亦不能忽视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强制性划定。在签订关乎自身重大利益的合同时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商定清晰合同的内容,避免口讲无凭,举证不能。因此,何先生若要继承租住该套屋子则只能尽量通过与业主谈判与磋商的方式,再次签订书面合同。
在日常糊口中,常常都会碰到上述案例的例子,结合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划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按期租赁。分析:案中,何生与业主只是签订了3个月的租赁合同,至于3个月后续租的一年,则没有与业主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只是口头商定,因此只能被视为不按期租赁,业主是有权随时解除此商定。而且双方口头商定只是商定了续租的时间,至于房钱、详细日期等重要条款都没有商定,合同亦难以成立。因此,何先生在与业主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能继承租住该套屋子。
何先生在育德租了一间房,由于工作尚未不乱,事先与业主商定先住3个月,并签订了合同,业主口头答应何先生3个月后再签一年的长期合同,当时中介也在场。3个月一过,业主由于有别的租客给出更高的房钱,于是把屋子转租给他人,并以尚未续签合同拒绝何先生的续租要求。请问何先生能否继承租住该套屋子?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