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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

时间:2021-07-24  【转载】

  第七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安全乘用电梯的习惯。


  第十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在电梯安全保护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电梯的主动安全性能。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安装电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安全保护措施:


  (一)设置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备用电源;


  (二)具备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


  第十三条


  新安装载人电梯的,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物联网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对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鼓励在用电梯安装物联网电梯系统。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区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施工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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