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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1-07-24  【转载】

 (一)完善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


  (二)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接受并处理对出租房屋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指导、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五)指导乡镇、街道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六)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


  (七)居住出租房屋其他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居住出租房屋火灾防范工作指引;


  (二)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投诉举报查处;


  (三)指导乡镇、街道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宣传与消防安全培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火灾警示教育;


  (四)居住出租房屋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会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使用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四)居住出租房屋其他租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电力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对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实时掌握本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基础数据;


  (三)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


  (四)督促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五)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应急演练及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要求协助建立居住出租房屋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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