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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

时间:2021-05-24  【转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确定公园绿地建设总量与规模,保障和促进公园绿地的发展。


  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园绿地所需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园绿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绿地由本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已竣工验收移交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管理单位作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园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公园绿地管理有关规定,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公园绿地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城市绿化、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规划草案,经征询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


  河道两侧、湖泊周边,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绿地。严格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应当规划相应的防灾避险场地,并统筹考虑市政建设项目和通信基站、机房、管道、杆路、电源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地的使用性质。


  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绿地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编制公园绿地用地调整方案,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公园绿地用地调整方案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公园绿地,应当限期归还并恢复公园绿地的景观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公园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公园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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