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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

时间:2021-04-19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和保护,提升公园绿地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绿地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对集中独立、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的绿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公园绿地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确定公园绿地建设总量与规模,保障和促进公园绿地的发展。


  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园绿地所需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园绿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绿地由本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已竣工验收移交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管理单位作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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