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河南省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张青未尽安全治理义务,选任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王飞承揽木产业务,被告张青存在主要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再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91150.6元×70%=63805.4元。
河南省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属七级。
张青承建了张山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城关镇人民南路东侧的商住两用楼工程后,将该工程的木工功课分包给王飞,尹同受王飞雇佣到该工地从事木工功课。
被告王飞辩称:事发当时,本人在场,事故的发生原告有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以为,张山个人建房,由张青包工包料承建,二人之间形成承揽关系;王飞承揽该工程的木工功课部门后,雇佣尹平等人施工,王飞获得和一般施工职员不同的治理利益,与张青之间形成转承揽关系,与施工职员尹同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尹同在从事雇佣流动过程中因安全出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就该事故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要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一名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时不慎摔伤,索赔时发包方、工头互相推诿,毕竟谁该承担他的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发包方承担了70%的连带了债责任。 “步步紧”松动后,尹同连同挡板落地从二楼顶摔倒地面,造成原告脾破裂,多根肋骨骨折等伤,在病院治疗36天,南召县人民病院诊断尹同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脾破裂、胃破裂并腹腔积血、右手大拇指指甲撕脱。被告张山选任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张青,存在选任过失,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91150.6元×30%=27345.2元。尹同住院期间张青支付6500元,王飞支付9300元,合计15800元。
被告张山辩称:该工程由被告张青包工包料承建,被告张青将木产业务分包给既没有相应资质,又无承担责任能力的被告王飞,被告张青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连带赔偿责任。本人与被告张山各承担一半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尹同的各项损失合计106950.6元。扣除被告张青已支付的6500元和被告王飞已支付的9300元,实际损失91150.6元,由雇主被告王飞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划定,判决被告王飞赔偿给原告尹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津贴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糊口费、精神抚慰金91150.6元;被告张青承担63805.4元的连带了债责任,被告张山承担27345.2元的连带了债责任。本人受被告张青委托,先容原告到该工地,本人代办代理被告张青记工、代发工资,被告张青与本人之间是委托与受委托关系,一切后果应由被告张青承担。
尹同受伤后,张青、王飞与房东张山由于赔偿题目互相推诿,尹同以该事故是因为张青等人疏于安全治理,没有对雇员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的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伤害承担148063.37元的赔偿责任。
。 2010年8月27日上午,尹同在屋顶去挡板时,一手按板,一手敲打“步步紧”,重心向外。
被告张青辩称:原告未按操纵规范功课,自身存在过错,原告受被告王飞雇佣,应由被告王飞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