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原告在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35万元
原告在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35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固然签订的是《认购协议书》,但当中主要条款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已按照商定于当日向原告收取了全部房款,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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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4日,原告顾红与被告江源公司签订了《(赣江源宾馆二期小高层)认购协议书》,内容有:认购物业及价格情况:优惠后总价和单价;付款方式;认购定金;协议条款:生效时间;增补条款等。因被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遂于2012年11月33日一纸诉状将被告告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认购房款3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出卖房屋,被判无效,不但退还房款还要赔偿利息损失。被告作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确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宜,故作出上述判决。 3月1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确认原、被双方签定的房屋认购协议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5万元并按1.5%的月利率计付从签定认购书越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未取得所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