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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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工作不变员工工龄应连续计算
2012年7月,王华大学毕业后被一家软件开发公司聘为工程师,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4年10月,该软件
公司并入另一家软件公司。王华与新软件公司重新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未变。2015年1月,新软件公司与王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双方发生分歧。公司认为,王华在本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王华认为,
合并前后应连续计算工龄。为此,王华向律师咨询。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
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劳动者
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因此,王华在两家公司工作期间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