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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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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

时间:2020-12-06  【转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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