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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20-08-09 【转载】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后经结算,至2020年被告共结欠原告2019年的借款利息尾款1800元。2020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张某2020年元月15日向出借人刘某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整)借款期2021年期限1年每月按月付息壹仟肆佰元整”。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并未按借条约定每月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400元,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利息7000元整,加上2019年被告结欠原告借款利息尾款1800元,考虑到借款本金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到期利息8800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等予以佐证,其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某应当按借条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到期利息8800元,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异议,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至2020年6月15日结欠的借款到期利息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