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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定作人拖欠报酬 承揽人起诉至法院
时间:2020-08-09 【转载】
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会昌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孙某归还欠款10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商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管道改造工程作业,被告支付报酬。2015年1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挖机台班费111000元,遂约定于2016年7月前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为凭。约定付款的时间到期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余款被告至今未付。遂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经双方结算后,约定应在2016年7月前付清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付清款项,已属违约,现被告李某应将尚欠余款10100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出具的《欠条》未约定支付报酬时应扣除相关税费,对被告支付款项应扣除税费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会昌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孙某归还欠款1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