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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注明要约是否可撤销

时间:2020-07-04  【转载】

一、合同未注明要约是否可撤销(《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合同未注明要约不可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尚未成立的,若是要约则可以撤销,若是承诺可以撤回但是不能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电子合同中要约如何撤回


用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应当能够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通过EDI发出的要约,接收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回复。这种情况下,要约几乎没有一个有效存在的期间,要约的撤销在EDI条件下似乎不大可能。电子合同的要约不能撤回。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约人以某种方式通知受要约人,阻止要约效力的发生。由于撤回是在要约生效前进行的,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因而在要约生效问题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的国家,均允许撤回要约。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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