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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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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失踪”,债权人为维权请求代位履行

家人遭遇车祸丧生,这本身已是不幸,耗费时间和精力打的一场官司到头来却因为债务人下落不明成为一纸空文,保险公司有能力赔偿却因为债务人的缺位而无法得到,这对莫某一家人而言无疑是二次伤害,为挽回损失,抚慰亲人,莫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代位履行,近日,兴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代位履行债务,这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2年1月12日凌晨,一场厄运降临到莫某家这个普通的家庭,使莫某中年丧子,儿媳年轻丧夫,孙女年幼丧父。原来,事发当天,莫某的亲戚甘某驾驶莫某所有车车辆搭载莫某的儿子莫凡由柳州往桂林方向,途中因车辆故障紧急停靠路边维修。维修过程中,同向行驶张某驾驶的车辆,因采取措施不当,与莫某的车辆后部发生碰撞,造成莫凡当场死亡,甘某和张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部门处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甘某和莫凡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发生地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莫某一家因交通事故造成莫平死亡的损失11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且下落不明。张某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二年即将届满,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莫某向事故发生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的财产,但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明张某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对莫某的家庭而言无疑又是一个巨大的打击,莫某为此四处奔走,却求助无门。为此,莫某十分焦急,无奈再次来到法院,请求代位履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的司法解释设定了四个条件,即莫某作为原告对债务人张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张某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致使莫某的合法债权未能实现,莫某的诉请完全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法律特征,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莫某行使代位权的数额未超过莫某对债务人张某享有的债权的数额,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代位履行债务。这不仅维护了莫某的合法权利,给因为车祸丧失家人的莫某一家人带去了宽慰,还为他们带去了生活的勇气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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