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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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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路产损失怎样诉讼

时间:2019-08-22  【转载】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对路产损害赔偿费用进行价格评估或者由交巡警部门进行调解处理的情况,这对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路产赔(补)偿费的正常收取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是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公路法》对于路产路权的管理以专章规定并赋予公路管理机构以相应管理职责,并在第七十条中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中也有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基于此,我们认为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处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无需通过损失评估和交巡警部门的调解。

  公路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行使职权所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遵守的是行政法规,但当地公路主管部门行使职权,就其中的相对人损坏破产而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时,则依据的是民事责任的一般机理及其有关规定。但是,由于行使这一职权的主要要件均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要件,因此,由此引起的争议及诉讼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

  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对人做出的处理决定,相对人若不服,仅凭借自己的力量是难以抗拒和纠正的,行政诉讼则为他们提供了救济途径。而其中的行政措施和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紧密依存的。通过法院审理来维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统一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既有利于法院的正确审理,彻底解决法律争议,又节约了诉讼成本,在最大限度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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