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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伪造房产证抵债 获罪六个月

时间:2019-02-28  【转载】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要是欠债没钱还又被债主追得紧,这可怎么办呢?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高某某为摆脱债权人催讨,伪造一本房产证抵押给债权人,结果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详情:高某某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初先后两次向其朋友姚某某借款22万元,期间高某某还了5万本金和2000元利息,但仍欠款17万元。之后姚某某多次找高某某催还欠款。为了摆脱姚某某的催讨,高某某于2017年1月联系一陌生男子,以3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其丈夫于孙某。2017年2月,姚某某再次找高某某要求还钱,高某某便把事先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姚某某还债。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高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自愿具结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参考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其家庭子女生活情况,予以酌情适用缓刑,最终判决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形象的集中代表,是与国家公务活动密切联系的符号性标志,实施任何形式的伪造、变造、买卖均须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五条及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扣留债务人的房产权利证书并不取得该房产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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