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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想赖账?拒执入刑受惩罚!

时间:2019-01-07  【转载】

“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缺的形式和途径。”法院的判决只有得到有效地执行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一些当事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却采取各种措施拒不履行,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会换来牢狱之灾。冯某林就是因拒不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股份转让义务,被玉林市玉州区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冯某林和申请人黄某军,陈某源曾经是生意上的好伙伴,因为某些原因黄某军和陈某源将在合伙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冯某林。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后将股份正式转让给冯某林,但冯某林并未及时将股份转让款给付给黄某军和陈某源。黄某军和陈某源在多次向冯某林索要无果后,两人决定将冯某林告上法庭,引发了股份转让合同的纠纷。


  2008年1月3日,在玉州区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该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冯某林应履行其义务将134.8万元的股份转让款付给黄某军、陈某源。但是在调解书生效后,经过漫长的等待黄某军和陈某源依旧未等到冯某林应付给他们的股份转让款,遂向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先后向冯某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冯某林及其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及时冻结了冯某林及其公司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00万元,以清偿本案债务。经查明,在法院执行期间,冯某林公司获得补偿款320多万,不仅未向法院申报,冯某林于同日还将该笔补偿款迅速全部转移,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由于冯某林态度恶劣,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拒不执行,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冯某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林有能力执行却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妨碍司法秩序,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对被告人冯荣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法官亦结合案情,从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


  【法官释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地妨碍司法秩序,挑战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让生效裁判执行到位不仅是法律胜利的体现,还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也是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目前,到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玉州区法院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对情节恶劣的失信被执行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毫不留情,以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该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地决打击,能更好地警示和威慑在犯罪边缘试探的失信被执行人,促使他们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保障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老赖“赖无可赖”,让正义不再只是“打白条”。

来源:玉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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