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出借车辆并建议“新手”司机独自上高速应否担责
【案情】
李兴明与张大平系吉安市某单位职工。2013年9月16日,李兴明以去井冈山办事为由向张大平借用小车。因两人是同事,且张大平也知道李兴明在8月份刚拿到了驾驶执照,便欣然同意,并提醒国道弯道多,建议走高速。高速路上,由于李兴明驾驶技术不熟,操作失误,与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了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兴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大平与李兴明连带赔偿损失。
【分歧】
本案司机李兴明应承担刘某相应的损失毫无疑问,但对车主张大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大平不应负赔偿责任。李兴明已取得了驾驶资格,张大平已经尽了审查义务,也没有强迫李兴明上高速行驶,张大平不存在过错。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大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大平明知李兴明是“新手”,不得独自上高速,但仍建议其走高速,存在过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张大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新手”独自上高速是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本案司机李兴明考取驾照未满1年,属实习司机,即通说的“新手”,其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违反了上述规定,属违法行为。
二、车主疏忽危险,建议“新手”实施违法行为存在过错。
车主张大平作为老司机,应当知道“新手”上高速系违法行为,也应该预见“新手”上高速的危险性,本应制止,但仍建议其为之,结果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张大平疏忽大意的过失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张大平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三、车主与司机形成了拟制的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大平系肇事车辆的车主,且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因此对刘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司机李兴明的操作失误与车主张大平疏忽大意的过失两者的关联行为,对刘某形成了共同加害,是法律上拟制的共同侵权,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出借车辆建议“新手”司机独自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担责。
作者:青原区人民法院 张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