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因年幼交回承包土地 成年后诉请返还获支持
□案 情
许某的父亲于1999年去世,许某时年6岁,其母亲于2000年外出后杳无音信。
因许某年幼,无力耕种土地,2001年3月28日,许某的爷爷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将许某父亲于1998年承包土地交回村小组一部分,其余由许某的爷爷和叔叔耕种。
2004年2月22日,村小组将收回的土地分别给本组的村民钟某等4人耕种,其中钟某耕种1.76亩。钟某耕种期间一直未取得土地承包证。
许某成年后,向村小组要求收回原来的承包土地,并已通过协商收回承包地4亩,而钟某耕种的1.76亩土地,虽然村小组同意交回许某耕种,但钟某拒绝返还。
为此,许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和村小组返还1.76亩土地。
(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 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承包人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许某的父亲是在1998年承包了村小组土地,按照30年的承包期计算,应承包至2028年。许某作为继承人,于2014年即在承包期内,要求对其父亲生前承包的土地继续承包,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许某爷爷与村小组签订的协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但本案中,许某爷爷交回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此情况。其是基于许某年幼,无力耕种土地,许某的母亲外出下落不明,不得已将许某父亲承包的土地交回村小组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而不是真正自愿地将土地交回村小组。况且许某的爷爷与村小组签订的协议,也未明确将土地交回村小组后,不可以再要求返还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许某的爷爷在许某年幼时,将许某父亲的承包地交回村小组,村小组再将收回的土地转包给钟某等人耕种,这一系列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转包的土地流转行为,而这种转包的土地流转行为,它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即土地的承包人仍然是许某的父亲。这一点,从钟某等人承包许某爷爷交回村小组的土地10年一直未重新办理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一事实可以得到证实。既然土地承包关系未改变,那么,许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就可以要求继续承包土地。
法院认为,许某对其父亲生前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继承权。许某的爷爷在许某年幼时,将许某父亲的承包地交回村小组,村小组再将收回的土地交由钟某耕种,这一系列行为应视为一种土地流转行为,这种流转行为并不能改变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现村小组同意将土地交回许某耕种,故许某要求钟某返还承包地,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泰和县人民法院 李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