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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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货款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案情】
2008年12月12日,某药业公司为甲方,徐某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某药业终端经理承包经营协议书》,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二十条约定了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协议第九条规定:乙方有及时回收公司货款的义务,乙方收到公司货物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限给收货回执,并按公司规定每月回款时限、回款政策回款。承包期间,2009年7月2日,双方中途经结算,徐某欠某药业公司货款41972.40元。2013年9月20日,某药业公司发函向徐某催收欠款,徐某未予理睬。2014年2月,某药业公司以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货款41972.40元。审理中,徐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分歧】
第一种意见,欠条无还款日期,属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某医药公司可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某医药公司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即从2013年9月20日起算。
第二种意见,因双方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货款是按月分期给付,滚动结算,故双方权利义务需合同期满才能结清,至2011年12月12日某药业公司才可能知道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12月13日起算,2013年9月20日,药业公司向徐某催收欠款,诉讼时效中断,从新起算。
第三种意见,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欠条形成时间,即2009年7月2日起算,至2013年9月20日药业公司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当事人常常把欠条和借条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予以厘清:(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2)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3)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其次,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这种债权基本都是依据合同履行所形成的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先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了义务,后履行义务一方接受履行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而出具欠条;二是双方没有约定履行还款期限,在一方履行终了后,另一方出具欠条。因此,针对第一种情况,权利人知道侵权之日是合同应付款之日;针对第二种情况,权利人知道侵权之日为出具欠条之日。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计算先后有两次批复。其一为《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内容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其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民监他字第10号答复),内容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4年5月至6月双方对账时起计算。1995年6~8月份期间,双方曾协商通过抹账方式解决“尚欠余款”,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临江粮库就其债权直至1998年3月才诉至法院,其间两年零七个月,且据你院报告称,其未举出有关时效再行中断、中止的有效证据。据此,同意你院关于临江粮库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倾向性意见。”因此,根据上述最高院的两次批复,无论基础合同有无约定还款期限,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最后,具体到本案,因双方合同中约定徐某应按月支付货款,而徐某未能按约履行,属违约行为,某药业公司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为徐某违约之日,徐某出具欠条之日,即为诉讼时效中断,本案应适用法复<1994>3号。根据法复<1994>3号,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7月2日起算,至2013年9月20日药业公司主张权利,已过二年诉讼时效。